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公職獸醫師 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第2題
請說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中所稱「罹患動物傳染病」、「疑患動物傳染 病」及「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之定義。並根據相關法規,詳述執業獸 醫師於畜牧場診療發現動物有疑患…
題目
請說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中所稱「罹患動物傳染病」、「疑患動物傳染 病」及「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之定義。並根據相關法規,詳述執業獸 醫師於畜牧場診療發現動物有疑患或罹患甲類動物傳染病時,所應採取 之措施,以及畜牧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接獲該執業獸醫師之疑患或罹 患甲類動物傳染病報告時,所應辦理的事項。(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三種法定定義。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條:「罹患動物傳染病」指動物已感染動物傳染病且已呈現該病臨床症狀;「疑患動物傳染病」指動物已感染動物傳染病惟尚未呈現臨床症狀,或呈現疑似該病臨床症狀;「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指動物與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接觸,或經流行病學研判有感染動物傳染病之虞。三者構成「已發病—已感染未發病或疑似—暴露風險」之風險層級,法律效果雖有強弱,惟通報義務均不因此免除。
- 二、執業獸醫師應採取之措施。(1)立即通報:執行業務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甲類動物傳染病,或發現異常死亡,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畜牧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不得隱匿或遲延。(2)現場管制:即刻隔離發病動物、封鎖畜舍,限制人員、車輛、器械進出並設置消毒設施。(3)停止移動:禁止動物、畜產品、飼料及相關物品運出或上市、屠宰。(4)採樣送檢: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採集檢體,低溫送指定檢驗機構。(5)紀錄保存:留存診療、用藥紀錄與場內動物來源流向,配合疫調。(6)生物安全:穿戴防護裝備、器械與車輛消毒,避免成為機械性傳播媒介。
- 三、動物防疫機關接獲報告後應辦理事項。(1)派員調查:立即至現場進行臨床檢查、疫情調查與採樣。(2)送檢確診:將檢體送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構。(3)管制措施:劃定隔離範圍、實施移動管制、封鎖與消毒,必要時限制人員進出。(4)通報中央: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啟動應變機制。(5)撲殺清場:依條例規定撲殺、焚化或掩埋罹病及疑患動物,並全場消毒。(6)追蹤監測:調查接觸場、追溯來源與去向,於一定期間持續監測。(7)補償與輔導:依法辦理撲殺補償及農民輔導。
- 四、法制與實務提醒。獸醫師之通報義務係法定義務,違反者依條例處罰;其與獸醫師法上保密義務、契約忠實義務衝突時,應以公共衛生與防疫公益優先。實務上並應注意:通報後不得自行投藥掩飾病情、不得將檢體攜出丟棄、不得任意移動動物;牧場端應落實自衛防疫與人車管制。答題時宜先引定義,再依「獸醫師—防疫機關」兩階段鋪陳,並點出甲類傳染病二十四小時通報時限,始能完整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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