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7題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下列何者並非民法所規定之出租人之義務?

題目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下列何者並非民法所規定之出租人之義務? A. 租賃物交付義務 B. 交付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租賃物之義務 C. 禁止移轉租賃物所有權義務 D. 修繕義務

官方答案

  • 答案:C. 禁止移轉租賃物所有權義務

解析

正確答案為C。依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故A(交付義務)、B(交付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物之義務)均為出租人義務;同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故D(修繕義務)亦為出租人義務。C所稱「禁止移轉租賃物所有權義務」並非民法所定出租人之義務;出租人縱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他人,依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對受讓人仍得主張租賃關係繼續存在,是出租人無須負禁止移轉所有權之義務,故選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