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1題
甲、乙二人一同前往殺丙,並約定由乙壓制丙,甲持刀下手,丙幸而未死。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乙二人一同前往殺丙,並約定由乙壓制丙,甲持刀下手,丙幸而未死。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未實行殺人行為,僅成立幫助犯 B.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乙成立強制罪之共同正犯 C. 甲、乙所為之行為個別成立不同罪名,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D. 甲已達著手階段,甲、乙二人成立殺人未遂之共同正犯
官方答案
- 答案:D. 甲已達著手階段,甲、乙二人成立殺人未遂之共同正犯
解析
共同正犯的成立,以二人以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要件,行為分擔不以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為限。乙依約定壓制丙,已分擔實現犯罪的行為,且共同正犯「一部著手、全部著手」,甲持刀下手時全體均已著手,丙未死亡而止於未遂,故甲、乙均成立殺人未遂之共同正犯。乙並非僅居於幫助地位,也不是另成立強制罪,更不因二人分工不同而割裂成不同罪名。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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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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