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16題

戊在路上看到己舉著棍子朝他衝來,以為己要打他,於是反擊將己打傷,結果己其實是急著要遞棍子給站在戊後方的友人,戊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題目

戊在路上看到己舉著棍子朝他衝來,以為己要打他,於是反擊將己打傷,結果己其實是急著要遞棍子給站在戊後方的友人,戊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A. 等價客體錯誤,構成傷害既遂罪 B. 偶然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C. 誤想正當防衛,構成過失傷害罪 D. 緊急避難過當,構成過失傷害罪,但減輕其刑

官方答案

  • 答案:C. 誤想正當防衛,構成過失傷害罪

解析

戊主觀上誤認己持棍衝來係對其不法攻擊而反擊,實則己僅欲將棍子遞給後方友人,並無現在不法之侵害,此屬「誤想正當防衛」(容許錯誤)。通說將容許錯誤視為禁止錯誤,依刑法第16條,若誤認不可避免則不罰;若可避免,因欠缺違法性認識而否定故意,僅論過失。本題戊未盡注意義務誤認攻擊存在,成立過失傷害罪。A客體錯誤係打錯對象,與本題不符;B偶然防衛指客觀合於防衛但主觀無防衛意思,本題主觀有防衛認識,非偶然防衛;D緊急避難係為免危難而侵害第三人法益,本題為防衛自己,非避難。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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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