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5題
下列何者非普通法系之主要特色?
題目
下列何者非普通法系之主要特色? A. 法源以判例法為主 B. 單獨設立憲法法院 C. 區分普通法與衡平法 D. 發展財產信託制度
官方答案
- 答案:B. 單獨設立憲法法院
解析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主要法源,法官透過個案判決累積規則,A 為其特色;英國法歷史上並存普通法(common law)與衡平法(equity)兩套體系,C 亦為特色;信託(trust)正是衡平法所發展出的制度,D 也是特色。B 則非普通法系特色:普通法系國家由普通法院在具體個案中附帶審查法律是否違憲,並未另設專責的憲法法院;單獨設立憲法法院、集中行使違憲審查權,是歐陸大陸法系(如德國)的制度。故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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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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