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16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可從事下列何行為?
題目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可從事下列何行為? A. 公務員離職4 年後,擔任營利事業顧問 B. 擔任民間公司負責人 C. 擔任私人診所之受僱醫師 D. 未得服務機關同意,在補習班兼任受有報酬之老師
官方答案
- 答案:A. 公務員離職4 年後,擔任營利事業顧問
解析
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旋轉門條款)規定,公務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董事、監察人等職務。本題甲離職已4年,已逾3年期間限制,自得擔任營利事業顧問,故A選項合法。B選項,公務員原則不得經營商業或擔任公司負責人,違反。C選項,公務員原則不得兼任他項有報酬職務,擔任私人診所受僱醫師須經服務機關同意且與本職相關,非當然可行。D選項,未經服務機關同意而在補習班兼任受有報酬之職務,違反兼職限制。故本題僅A為公務員得從事之行為,考生應注意旋轉門期間為「離職後3年」,逾此期間即不受限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