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18題
公務人員甲對其服務機關所為核給休假日數之認定不服,甲應如何提起救濟?
題目
公務人員甲對其服務機關所為核給休假日數之認定不服,甲應如何提起救濟? A. 應循申訴、再申訴程序 B. 應循復審、行政訴訟程序 C. 向懲戒法院提起訴訟 D. 不得提起救濟
官方答案
- 答案:B. 應循復審、行政訴訟程序
解析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現行實務已打破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之限制。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核給休假日數之認定不服,該核定對公務人員之公法上休假權利產生具體法律效果,屬於行政處分。因此甲若不服,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循「復審」程序尋求救濟,若對復審決定仍有不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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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