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42題

甲提起訴願卻漏未於訴願書上簽名或蓋章,受理訴願機關通知甲應於20 天內補正。惟經過30 天後甲仍未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提起訴願卻漏未於訴願書上簽名或蓋章,受理訴願機關通知甲應於20 天內補正。惟經過30 天後甲仍未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受理訴願機關應再次通知甲補正 B. 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C. 受理訴願機關仍應就訴願書所載內容為實體審議 D. 受理訴願機關應逕行駁回其訴願3601

官方答案

  • 答案:B. 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解析

訴願法第77條規定,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的決定。訴願書應載明訴願人並簽名或蓋章,欠缺者屬程式瑕疵,尚可補正,故機關先定20日期間通知補正;甲逾期30日仍未補正,瑕疵已無從治癒,程序要件不備,機關應為不受理決定,而非再次通知補正,亦不得逕為實體審議,故選 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