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18題

A 直轄市為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而與B 縣以訂定行政契約方式進行合作時,下列何者非地方制度法第24 條之2 明定之行政契約應記載事項?

題目

A 直轄市為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而與B 縣以訂定行政契約方式進行合作時,下列何者非地方制度法第24 條之2 明定之行政契約應記載事項? A. 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B. 費用之分攤原則 C. 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D. 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同意

官方答案

  • 答案:D. 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同意

解析

本題測驗跨域行政契約的法定記載事項。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契約應記載合作之事項及方法、費用之分攤原則、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以及違約處理方式、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故A、B、C均屬應記載事項。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涉及議會職權者應經議會同意,這是締約的程序要求,並非契約條款,且用語為「備查」而非「同意」,故D非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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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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