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12題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召集會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召集會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直轄市議會之定期會,每次會期不得超過60 日 B. 縣議會之定期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 C. 直轄市議會之臨時會,每次會期不得超過10 日 D. 縣議會因繼續審議總預算而延長會期之定期會,得安排議程對官員進行質詢
官方答案
- 答案:C. 直轄市議會之臨時會,每次會期不得超過10 日
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34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定期會每次會期不得超過70日、40日、12日;臨時會每次會期不得超過10日、5日、3日。直轄市議會臨時會每次不得超過10日,C正確。A稱定期會不得超過60日,與70日之規定不符;B稱縣議會定期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應為每六個月一次。D部分,延長會期係為繼續審議未議畢之議案,不得再行安排質詢,故非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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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