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24題
A 為某縣議會議員,因問政需要欲以議員服務處名義向縣政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應以下列何者作為法律上依據?
題目
A 為某縣議會議員,因問政需要欲以議員服務處名義向縣政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應以下列何者作為法律上依據? A. 地方制度法 B. 政府資訊公開法 C. 行政程序法 D. 地方民意代表職權行使辦法
官方答案
- 答案:B. 政府資訊公開法
解析
議員以議員服務處名義向縣政府索取資料,並非以議會名義行使質詢或調閱職權,其身分與一般人民無異,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機關並得依法審酌是否屬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地方制度法所定質詢權,須於議會定期會或臨時會開會時行使;行政程序法係規範行政行為之程序,非請求資訊之依據;D所稱辦法亦非現行法制下得作為請求依據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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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