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14題

縣議會制定之自治條例未定有罰則,於函送該縣政府後,該縣政府認有窒礙難行之處,未於法定期限公布,該自治條例之效力如何?

題目

縣議會制定之自治條例未定有罰則,於函送該縣政府後,該縣政府認有窒礙難行之處,未於法定期限公布,該自治條例之效力如何? A. 該自治條例不生效力 B. 由內政部代為公布後生效 C. 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1 個月內決定是否公布 D. 該自治條例自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3 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

官方答案

  • 答案:D. 該自治條例自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3 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

解析

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地方行政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30日內公布;逾期未公布者,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本題自治條例未定罰則,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定;縣政府以窒礙難行為由逾期不公布,即生前述效力,故選D。A稱不生效力、B由內政部代為公布,均無依據;C所述協商決定是否公布,亦非自治條例之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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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