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17題

下列何者非地方制度法第24 條之1 所規定之跨域合作治理手段?

題目

下列何者非地方制度法第24 條之1 所規定之跨域合作治理手段? A. 訂定協議 B. 訂定行政契約 C. 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商後指定某一地方自治團體負責辦理 D.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商後指定某一地方自治團體負責辦理

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利用或增進居民福祉,得與其他自治團體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A、B、D均屬該條所列跨域合作手段。C則是第21條所定,地方自治事項跨區域時由各自治團體協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團體限期辦理,並非第24條之1之手段。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