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18題
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有關地方自治團體改制或合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有關地方自治團體改制或合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後,原自治法規如須繼續適用者,得繼續適用4 年 B. 縣(市)改制直轄市者,應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 C. 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縣(市)之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 D. 改制後之直轄市,於相關法律及中央法規未修正前,得暫時適用原縣(市)之規定
官方答案
- 答案:A. 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後,原自治法規如須繼續適用者,得繼續適用4 年
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2規定,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原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直轄市政府廢止;有繼續適用必要者,經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而非四年。B為第87條之1規定之改制日;C為改制後概括承受原權利義務;D為相關法律及中央法規未修正前得暫時適用原規定。故A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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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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