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22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民意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至少達幾會期,應解除其職權?

題目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民意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至少達幾會期,應解除其職權? A. 一會期 B. 二會期 C. 三會期 D. 四會期

官方答案

  • 答案:B. 二會期

解析

依地方制度法第80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解除其職權,故B正確。定期會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一次,連續二會期未出席,已足以認定其無意履行代表職務,故以解除職權處理。只缺一會期尚不構成,三、四會期則不是條文所定門檻,A、C、D均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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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