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9題
下列何者並非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停止職務之事由?
題目
下列何者並非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停止職務之事由? A. 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B. 涉嫌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C. 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1 年以上者 D.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
官方答案
- 答案:C. 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1 年以上者
解析
依地方制度法第 66 條第 1 項,停止職務事由包含: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A)、涉嫌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一審判處有罪(B)、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D)。「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 1 年以上」屬同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解職」事由,而非「停止職務」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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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