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5題
依姓名條例第10 條各款規定申請改姓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題目
依姓名條例第10 條各款規定申請改姓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原名譯音過長者,為載有原姓名之證件 B. 原名不正確者,為載有原姓名之族譜 C. 出家為比丘者,為出世之證明 D.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而更改姓名者,為服務機關證明書
官方答案
- 答案:B. 原名不正確者,為載有原姓名之族譜
解析
姓名條例第10條就依第9條各款申請改名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分別規定。其中原名譯音過長或原名不正確者,均以「載有原姓名之證件」為證明文件,故A屬之,B所稱族譜則非該款應附文件,為本題答案。出家為比丘者,以出世之證明為之(C);因執行公務之必要而改名者,以服務機關證明書為之(D),均屬條文所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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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