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6題

關於中文姓名之取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中文姓名之取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B. 姓名文字未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C.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得依該外國人使用姓名之習慣 D. 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符號區隔

官方答案

  • 答案:C.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得依該外國人使用姓名之習慣

解析

依姓名條例第2條第2項,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不得依外國人使用姓名之習慣。選項A、B為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與第3條規定,姓名應使用通用字典文字,違者不予登記。選項D為姓名條例第2條第3項,姓氏與名字間不得以符號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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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