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題
外國人申請歸化,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題目
外國人申請歸化,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A. 有正當理由,申請展延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時限者 B. 申請隨同歸化之未婚未成年子女 C. 投資一定金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對促進產業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D.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官方答案
- 答案:D.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解析
國籍法第9條原則上要求歸化者於許可歸化後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但依第6條以「有殊勳於中華民國」申請歸化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因其對國家貢獻卓著,法律不強求其放棄原國籍。至於有正當理由申請展延,僅係期限之延長,並非免除提出義務;以投資一定金額對產業發展有重大貢獻為由者,仍須依限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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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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