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6題
下列何者申請歸化時,免附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證明?
題目
下列何者申請歸化時,免附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證明? A.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 B. 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之外國人 C. 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之外國人 D.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外國人
官方答案
- 答案:A.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
解析
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要求歸化者具備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但第6條規定,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不受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限制,故免附語言能力及基本常識之證明,A正確。為國民配偶之外國人(B)及出生於我國領域內之外國人(D),均仍須具備該要件;C所述情形亦非本條所定之免除事由,仍應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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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