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7題
下列何者無法申請喪失國籍?
題目
下列何者無法申請喪失國籍? A. 里長 B. 公立學校教師 C. 後備軍人 D. 公營事業約聘人員
官方答案
- 答案:A. 里長
解析
依國籍法第12條,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現役軍人及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內政部不得許可其喪失國籍。里長係地方制度法所定之民選地方公職人員,屬「現任中華民國公職」,故不得申請喪失國籍,A正確。公立學校教師非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職人員;後備軍人並非現役軍人;公營事業約聘人員亦非經依法任用之公職人員,三者均得申請喪失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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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