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9題
甲承租乙管理之房屋,於租賃期間發生死亡,下列何者不得為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題目
甲承租乙管理之房屋,於租賃期間發生死亡,下列何者不得為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A. 乙 B. 甲同居人 C. 生前囑託之朋友 D. 經理殮葬之人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生前囑託之朋友
解析
依戶籍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死亡登記之申請人順序為:同居親屬、非同居親屬、同居人、鄰居人、房屋管理人、經理殮葬之人。生前囑託之朋友不在法定申請人範圍內。選項 A(房屋管理人乙)、B(同居人)、D(經理殮葬之人)均為法定申請人,僅 C 不得申請。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