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10題

下列大陸地區人民,何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題目

下列大陸地區人民,何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A. 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父母或未成年之子女者 B. 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C. 民國三十四年前,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D. 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因作戰或執行公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官方答案

  • 答案:B. 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解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即選項B。A之照顧對象,法條限於「未成年之親生子女」,不含父母;C應為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且不及於配偶;D應為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亦不含配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