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17題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相關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
題目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相關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多久期間? A. 一個月 B. 三個月 C. 六個月 D. 一年
官方答案
- 答案:D. 一年
解析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經處罰後重新申請居留獲許可者,其申請永久居留時,核算在臺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此為懲戒逾期居留之規定,避免逾期期間計入永久居留資格年限。選項A、B、C之扣除期間均不符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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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