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18題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何種之情形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題目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何種之情形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A. 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B. 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永久居留者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C. 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D. 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

官方答案

  • 答案:A. 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解析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規定,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居留原因消失者,原則上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但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者,為保障其於爭訟期間之居留正當性,得准予繼續居留,故選A。此一例外著眼於居留原因之消失具暫時性,與可歸責於當事人之情形有別;若無法定例外事由,仍應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