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32題

依據護照條例規定,非有特殊情況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對於有特殊情況之國人,外交部依法有許可持照人得加持另一本護照之權限。有關我國國…

題目

依據護照條例規定,非有特殊情況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對於有特殊情況之國人,外交部依法有許可持照人得加持另一本護照之權限。有關我國國民加持另一本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經核准加持之第二本普通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 B.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均可申請 C. 加持之護照遺失,得申請補發 D. 申請加持之普通護照免徵收規費

官方答案

  • 答案:A. 經核准加持之第二本普通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

解析

護照條例原則上禁止同時持用超過一本護照,僅於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核准時,始得加持另一本護照。經核准加持之第二本普通護照,其效期為一年六個月,故A正確。加持護照並非所有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均可當然申請,仍須具特殊情況並經核准;申請時亦應依規定繳納規費,並非免徵。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