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37題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有關收容處所之規範,何者正確?

題目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有關收容處所之規範,何者正確? A. 對有喧嘩、爭吵、鬥毆等行為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處以延長收容之處分 B. 受收容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者,得准許之 C. 收容處所應事先報經內政部核准後,始得安排參觀、訪問 D. 受收容人於收容期間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若受收容人無力支付時,得以勞動服務抵充收容期間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官方答案

  • 答案:B. 受收容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者,得准許之

解析

依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受收容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一同生活者,收容處所得予准許;此係考量幼兒需要親人照護、避免親子分離,並非受收容人之當然權利,故條文用「得准許」。A 部分,對喧嘩、爭吵、鬥毆等行為,收容處所固應先予制止,必要時得為隔離或其他安全處置,但延長收容屬於收容處分之變更,須由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為之,收容處所不得逕自處以延長收容。C 部分,安排參觀、訪問應報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而非內政部。D 部分,收容期間支出之必要費用由受收容人負擔,該辦法並無以勞動服務抵充之規定,不得以勞務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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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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