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46題

香港地區居民在臺灣逾期居留未滿幾日,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可依相關規定繳納罰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題目

香港地區居民在臺灣逾期居留未滿幾日,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可依相關規定繳納罰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A. 三十日 B. 四十五日 C. 二個月 D. 一年

官方答案

  • 答案:A. 三十日

解析

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港澳居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且原申請居留之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於依規定繳納罰鍰後,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立法意旨在於對情節輕微、居留目的仍存在者給予補正機會;一旦逾期達三十日以上,即無此補正途徑,須離境後重新申請入境。故選三十日,四十五日、二個月、一年均非該辦法所定之寬限期間。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