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47題
對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此規定中收容異議之有權提出者不包…
題目
對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此規定中收容異議之有權提出者不包含下列何者? A. 受收容人之兄弟姊妹 B. 受收容人直系親屬 C. 受收容人法定代理人 D. 受收容人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
官方答案
- 答案:D. 受收容人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
解析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收受處分書後之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提出收容異議;有權提出者為受收容人本人,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與法律明定之其他關係人。受收容人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屬機關應通知之對象,並非法律明定得代為提出收容異議之人,故本題應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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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