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3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二子丙與丁,從小由同住之甲的母親戊照顧。其 後,甲乙因感情不合而離婚,協議未成年之丙與丁皆由甲單獨行使親權。 其後因甲入監服刑,乃與戊訂立書…
題目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二子丙與丁,從小由同住之甲的母親戊照顧。其 後,甲乙因感情不合而離婚,協議未成年之丙與丁皆由甲單獨行使親權。 其後因甲入監服刑,乃與戊訂立書面委託監護契約,約定子女於成年前 之生活與財產管理事項皆由戊處理。試問: 戊得否同意丙、丁之訂婚或結婚?(10 分) 甲若無足夠之金錢可負擔丙、丁之學費,乙是否負有負擔該學費之義務? (10 分) 甲出獄後,若丙、丁尚未成年,甲是否可終止與戊之委託監護?(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民法第1092條之委託監護,係父母因事實上一時不能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或負擔。受託人僅於委託範圍內取得保護教養、財產管理等權限,並未成為親權人或法定代理人;身分行為之同意權具有一身專屬性,通說認為不得委託他人行使。
- 二、訂婚與結婚之同意,依民法第974條、第981條應由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之。戊僅為委託監護之受託人,並非丙、丁之法定代理人,系爭契約亦僅約定生活與財產管理,未及於身分行為同意權;縱有約定,亦因違反身分行為專屬性而不生效力。故戊不得同意丙、丁訂婚或結婚。甲入監不能行使時,應依民法第1089條、第1086條等規定由有權之人行使或聲請法院處理,不得由戊代行。
- 三、丙、丁之學費屬扶養費之一部。民法第1116條之2明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第1114條、第1115條並定扶養義務人及分擔順序。乙雖未行使親權,仍不能免除其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甲無足夠金錢時,乙應按其經濟能力與甲共同分擔學費;若乙確無力負擔,得請求法院酌減,非當然免除。
- 四、甲出獄後,委託監護之原因消滅,且其已回復親權。委託監護契約性質上屬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甲自得終止與戊之委託監護。惟終止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宜以書面通知戊並辦理生活、財產及文件交接,避免影響丙、丁之就學與生活;戊若因終止受有損害,得依第549條第2項請求賠償。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