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題

某棄嬰A 在宜蘭被拾獲,外表為金髮藍眼之白種人,但生父生母均無可考,關於A 之國籍應如何處理?

題目

某棄嬰A 在宜蘭被拾獲,外表為金髮藍眼之白種人,但生父生母均無可考,關於A 之國籍應如何處理? A. A 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B. 應將A 登記為無國籍 C. 暫不為A 之國籍登記,待其滿20 歲時再決定是否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 D. 請求聯合國難民署協助判斷

官方答案

  • 答案:A. A 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解析

依國籍法第2條第3款規定:「生父母均無可考、而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出生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棄嬰A在宜蘭(中華民國領域)被拾獲,生父母無可考,外表特徵不影響國籍認定,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選項B登記為無國籍違反保障兒童權益原則。選項C無須待滿20歲再決定。選項D非聯合國難民署權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