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題
外國人甲曾經勞動部許可在臺灣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9 款之外籍看護工作3 年,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後在臺灣治療1 年,痊癒後於臺灣就讀大學4 年,畢業後憑其語言…
題目
外國人甲曾經勞動部許可在臺灣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9 款之外籍看護工作3 年,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後在臺灣治療1 年,痊癒後於臺灣就讀大學4 年,畢業後憑其語言專業,擔任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3 年。甲考慮申請歸化我國籍,有關其居留期間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擔任看護工作之3 年期間列入計算 B. 職業災害之1 年治療期間列入計算 C. 大學就學之4 年期間列入計算 D. 擔任補習班專任教師之3 年期間列入計算
官方答案
- 答案:D. 擔任補習班專任教師之3 年期間列入計算
解析
國籍法第4條要求歸化者在我國每年合計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依國籍法施行細則,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的工作期間(含第9款家庭看護)不列入居留期間計算,A 的3年不計入;B 職業災害治療期間仍屬該看護工作居留的延續,同樣不計入。短期補習班專任教師屬同條項第3款,不在排除之列,故 D 的3年計入。C 就學居留非屬得計入的工作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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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