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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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某棄嬰A 在宜蘭被拾獲,外表為金髮藍眼之白種人,但生父生母均無可考,關於A 之國籍應如何處理? A. A 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B. 應將A 登記為無國籍 C. 暫不為A 之國籍登記,待其滿20 歲時再決定是否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 D. 請求聯合國難民署協助判斷

參考解答

  • 答案:A. A 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解析:依國籍法第2條第3款規定:「生父母均無可考、而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出生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棄嬰A在宜蘭(中華民國領域)被拾獲,生父母無可考,外表特徵不影響國籍認定,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選項B登記為無國籍違反保障兒童權益原則。選項C無須待滿20歲再決定。選項D非聯合國難民署權限。

第2題

外國人甲曾經勞動部許可在臺灣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9 款之外籍看護工作3 年,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後在臺灣治療1 年,痊癒後於臺灣就讀大學4 年,畢業後憑其語言專業,擔任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3 年。甲考慮申請歸化我國籍,有關其居留期間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擔任看護工作之3 年期間列入計算 B. 職業災害之1 年治療期間列入計算 C. 大學就學之4 年期間列入計算 D. 擔任補習班專任教師之3 年期間列入計算

參考解答

  • 答案:D. 擔任補習班專任教師之3 年期間列入計算

解析:國籍法第4條要求歸化者在我國每年合計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依國籍法施行細則,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的工作期間(含第9款家庭看護)不列入居留期間計算,A 的3年不計入;B 職業災害治療期間仍屬該看護工作居留的延續,同樣不計入。短期補習班專任教師屬同條項第3款,不在排除之列,故 D 的3年計入。C 就學居留非屬得計入的工作居留。

第3題

16 歲甲男之母為外國國籍;父為中華民國國籍,但於甲1 歲時不幸死亡。甲於國外出生、居住。依國籍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為取得母親國國籍,甲男得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B. 甲男得申請歸化 C. 甲男非屬中華民國國籍 D. 甲男提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申請,因已年滿15 歲、未免除服兵役義務且尚未服兵役,故內政部不得許可其喪失國籍之申請

參考解答

  • 答案:A. 為取得母親國國籍,甲男得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解析:甲出生時父為中華民國國民,依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採血統主義,甲當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故C錯誤。依國籍法第11條,生父或生母為外國人而本人為未成年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得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甲母為外國人,甲年僅16歲,得經母(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請喪失國籍,以便取得母國國籍,A正確。甲既已具我國國籍,並非外國人,無從依歸化規定申請歸化,B錯誤。國籍法第12條第1款固規定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且尚未服兵役者,不得許可喪失國籍,但設有「符合兵役法規定得緩徵或免役者不在此限」之但書;甲僑居國外,並非當然不得許可,D之敘述過於絕對。

第4題

有關外國人申請歸化時,依法得免附部分文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為我國人之配偶,免附外僑居留證 B. 未婚之成年子女,免附財力證明 C. 在臺就業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免附財力證明 D. 外國人出境未超過3 個月者,免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參考解答

  • 答案:C. 在臺就業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免附財力證明

解析: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第3款:在臺灣地區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申請歸化免附財力證明書。選項A錯誤:為我國人配偶仍須檢附外僑居留證;選項B錯誤:未婚成年子女仍須檢附財力證明(除符合免附條件外);選項D錯誤:外國人出境未超過3個月僅免附國外無犯罪紀錄證明,國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仍須提出。

第5題

有關國籍法上外國人申請歸化其居留期間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逾期居留期間,不列入計算 B. 居留原因為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等待回復原國籍者,不列入計算 C. 居留原因為以在臺灣地區就學之外國人為依親對象者,不列入計算 D. 居留原因為經勞動部許可擔任經政府核准投資事業之主管,不列入計算

參考解答

  • 答案:D. 居留原因為經勞動部許可擔任經政府核准投資事業之主管,不列入計算

解析:依國籍法第3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下列居留期間不列入計算:(1)逾期居留;(2)為喪失原國籍等待回復原國籍;(3)以外國學生身分在台就學;(4)以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身分居留;(5)經撤銷歸化許可後再申請歸化前之居留。選項D「經勞動部許可擔任經政府核准投資事業之主管」屬合法工作居留,其居留期間應列入計算,故敘述錯誤。

第6題

甲經歸化獲得我國國籍,下列何者不是撤銷甲歸化許可之事由? A. 甲申請歸化時變造財力證明以達法定標準 B. 甲申請歸化係藉由與國人乙間通謀虛偽之收養關係 C. 甲申請歸化後於10 年內擔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D. 查得甲於歸化前之刑事案件紀錄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申請歸化後於10 年內擔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解析:依國籍法第11條規定,撤銷歸化許可事由包括:(1)申請歸化時有虛偽、隱匿等情事(含變造財力證明、通謀虛偽收養關係);(2)歸化前在國內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惟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選項C「歸化後10年內擔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並非撤銷事由(僅限制雙重國籍者擔任特定公職)。

第7題

下列申請喪失我國國籍者,內政部得予以許可? A. 現任憲兵 B. 村長 C. 應服而未服兵役之滿16 歲男子 D. 為外國人之配偶

參考解答

  • 答案:D. 為外國人之配偶

解析:依國籍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喪失中華民國國籍:(1)現役軍人(含憲兵);(2)公務人員(村長為鄉鎮市公所任用之職員,屬公務人員); (3)應服而未服兵役之男子。選項D「為外國人之配偶」並非法定限制喪失國籍事由,內政部得許可其喪失國籍申請。

第8題

依國籍法規定,具有外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得擔任下列何種工作? A. 村里幹事 B. 公立大學校長 C. 立法委員 D. 公立醫院主治醫師

參考解答

  • 答案:B. 公立大學校長

解析:國籍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已擔任者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書並列舉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中即包含公立大學校長等職務,故兼具外國籍之國民經教育部核准後,得擔任公立大學校長,B正確。村里幹事係鄉(鎮、市、區)公所編制內之公務人員,屬公職,A不得擔任。立法委員為民意代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亦要求候選人不得兼具外國國籍,C不得擔任。公立醫院主治醫師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屬公職且不在但書列舉之範圍,D不得擔任。

第9題

關於戶籍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B.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C. 戶籍登記包括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D. 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及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內容,應由法律定之

參考解答

  • 答案:D. 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及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內容,應由法律定之

解析:依戶籍法第7條規定: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及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內容,由內政部定之(屬授權法規命令事項),非由法律(經立法院通過)定之。選項A、B、C均正確:一人不得有二戶籍(第8條);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第9條);戶籍登記包括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第13條)。

第10題

依戶籍法規定,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B. 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C. 無依兒童,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D. 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A. 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解析:依《戶籍法》第7條第3項規定,婚生子女經催告仍不申請出生登記者,由戶政事務所依父姓登記,而非抽籤決定父姓或母姓。選項B、C、D分別依《戶籍法》第7條第3項(無依兒童依監護人姓、代立名字)及第2項(非婚生子女依母姓)規定,敘述均正確。

第11題

下列結婚或離婚登記之申請,何者不得逕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A. 一方在國內現有戶籍,在國內結婚者 B. 雙方在國內曾設戶籍,在國內離婚者 C. 一方在國內曾設戶籍,在國外結婚者 D.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在國內離婚者

參考解答

  • 答案:C. 一方在國內曾設戶籍,在國外結婚者

解析:依《戶籍法》第9條第1項及第13條第1項規定,結婚登記應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雙方均無在國內戶籍者,應向男方戶籍地或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應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雙方均無在國內戶籍者,應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選項C雙方均無在國內戶籍(一方曾設戶籍不等於現有戶籍),在國外結婚,不得逕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第12題

有關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得依人工生殖法第15 條或第29 條規定,查證親屬關係 B. 得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 條規定查證親屬關係 C. 依國籍法第2 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需求 D. 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姻親關係之需求

參考解答

  • 答案:D. 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姻親關係之需求

解析:依《戶籍法》第11條之1規定,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以查證血親、姻親關係為限,姻親關係包含配偶、配偶之血親、血親之配偶。辦理繼承登記需查證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血親)關係,而非姻親關係。選項A、B、C分別依《人工生殖法》第15、29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國籍法》第2條規定,均屬得申請查證親屬關係之情形。

第13題

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許可回復我國國籍者,應辦理下列何種戶籍登記? A. 初設戶籍登記 B. 遷入登記 C. 回復戶籍登記 D. 出生地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B. 遷入登記

解析:戶籍法第17條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後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應辦理遷入登記,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因此回復國籍後應辦理遷入登記以恢復原有戶籍身分;初設戶籍登記則適用於在臺未曾設籍者。

第14題

甲原設籍於新北市永和區,因工作因素搬遷到臺中市大里區居住,依戶籍法規定,甲應向那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 A. 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 B. 新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 C.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D.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參考解答

  • 答案:C.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解析:依戶籍法規定,遷徙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受理後,通報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申請人不必回到原戶籍地。甲實際居住地為臺中市大里區,故應向大里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併同遷出)登記。A、B 向新北市的戶政事務所申請,與遷入地管轄規定不合;D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僅限部分跨區服務項目,遷徙登記仍以遷入地為準。

第15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改姓? A. 結婚或離婚 B. 讀音或字義粗俗不雅 C.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D. 音譯過長

參考解答

  • 答案:D. 音譯過長

解析:姓名條例第8條規定得申請改姓的事由包括被認領、收養或終止收養、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音譯過長等。讀音或字義粗俗不雅、與通緝犯同名等則屬第9條改名事由,結婚或離婚主要涉及冠姓或回復本姓。因此D正確。

第16題

依戶籍法規定,死亡資料通報機關(構)未履行其通報義務者,如何處置? A.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法通報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 B. 醫療機構由衛生福利部處以罰鍰 C. 檢察機關由法務部懲處 D. 均由戶政事務所處以罰鍰

參考解答

  • 答案:A.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法通報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

解析:依《戶籍法》第54條規定,死亡資料通報機關(構)未履行通報義務者,公務員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檢察機關非屬罰鍰對象。選項B機關錯誤(應為衛生主管機關而非衛福部)、選項C無懲處規定、選項D戶政事務所無處罰權限。

第17題

甲為新加坡人,下列何者非屬姓名條例規定應取用中文姓名之情形? A. 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辦理戶籍登記 B. 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C. 在臺應聘工作申請外僑居留證 D. 經我國國籍生父認領後,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參考解答

  • 答案:C. 在臺應聘工作申請外僑居留證

解析:依《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取用中文姓名:一、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辦理戶籍登記;二、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三、經中華民國國民認領。選項C在臺應聘工作申請外僑居留證,僅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申請居留證,非屬姓名條例規定應取用中文姓名之情形。

第18題

甲、乙、丙、丁四人均申請改名,何人之申請不應許可? A. 甲50 歲,10 年前以字義粗俗不雅改名,現又以同理由申請改名 B. 乙30 歲,6 年前以特殊原因改名,現以字義粗俗不雅申請改名 C. 丙21 歲,一周前因字義粗俗不雅改名,現又以同理由申請改名 D. 丁12 歲時以音譯過長改名,於16 歲時以特殊原因申請改名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丁12 歲時以音譯過長改名,於16 歲時以特殊原因申請改名

解析:姓名條例規定,以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者,以三次為限,且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為之。丁12歲時已第一次改名,16歲時尚未成年即申請第二次改名,違反上開限制,故不應許可。A、B 均為成年人且僅第二次申請;C 雖剛改名一周,仍屬第二次申請,未逾三次上限,法律亦未設間隔期間,故 A、B、C 均應許可。

第19題

關於申請更改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而申請更改姓名者,以一次為限 B. 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得申請更改姓名 C.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而更改姓名者,應於該公務結束後半年內,申請回復原姓名 D. 與四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姓名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參考解答

  • 答案:B. 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得申請更改姓名

解析:依姓名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得申請更改姓名。」選項B正確。選項A:「因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而申請更改姓名者,以一次為限」錯誤,依第6條第2項但書及第3項,此類情形以二次為限。選項C:「因執行公務之必要,而更改姓名者,應於該公務結束後半年內,申請回復原姓名」錯誤,依第5條第2項,應於公務結束後「一年內」申請回復。選項D:「與四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姓名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更改姓名」錯誤,依第6條第1項第5款,僅限「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

第20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臺灣原住民姓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 B. 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 C. 回復傳統姓名時,得以原有漢人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D. 回復原有漢人姓名時,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C. 回復傳統姓名時,得以原有漢人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解析:姓名條例規定,原住民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故 A、B 均正確。又原住民的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故 D 亦正確。C 的錯誤在於,並列登記者限於傳統姓名的羅馬拼音,不得以原有漢人姓名的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第21題

有關婚後冠配偶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得書面約定,刪除本姓用配偶之姓 B. 得口頭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 C. 離婚時經申請戶政機關許可後,得保留所冠配偶之姓 D. 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申請回復本姓,以一次為限

參考解答

  • 答案:D. 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申請回復本姓,以一次為限

解析:依民法第1001條第1項:「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冠以夫之姓。」第2項:「前項冠姓,得向戶政機關登記。」第3項:「冠以夫姓之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向戶政機關申請回復本姓,以一次為限。」選項D正確描述「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申請回復本姓,以一次為限」。選項A:「得書面約定,刪除本姓用配偶之姓」錯誤,我國法不允許刪除本姓,僅得冠配偶姓。選項B:「得口頭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錯誤,冠姓須向戶政機關登記,非口頭約定即生效。選項C:「離婚時經申請戶政機關許可後,得保留所冠配偶之姓」錯誤,依民法第1001條第4項,離婚後應回復本姓,不得保留冠姓。

第22題

具有我國國籍之乙於2022 年初,在菲律賓夜店痛毆日本人甲,甲於臺灣向乙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適用中華民國法 B. 適用菲律賓法 C. 適用日本法 D. 重疊適用中華民國法及菲律賓法

參考解答

  • 答案:B. 適用菲律賓法

解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的法律者,依該法律。甲為日本人、乙為我國國民,雙方無共同本國法;毆打行為地及損害發生地均在菲律賓,與該地關係最切,故應適用菲律賓法。A 中華民國法僅於例外認定關係最切時始有適用;C 日本法為被害人的本國法,非本條準據法;D 重疊適用並無依據。

第23題

日本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在馬來西亞訂婚,二人在馬來西亞有共同住所,嗣甲在新加坡解除婚約,關於因婚約解除所生之損害賠償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適用馬來西亞法 B. 適用新加坡法 C. 適用中華民國法 D. 適用日本法

參考解答

  • 答案:A. 適用馬來西亞法

解析: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婚約之成立、效力及解除,適用當事人共同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適用當事人共同居所地法;無共同居所地時,適用與婚約有最密切連結地之法。」本案甲為日本人,乙為我國人,無共同本國法。二人在馬來西亞有共同住所,故適用共同居所地法,即馬來西亞法。選項A正確。選項B新加坡法為解除婚約地法,非適用依據。選項C中華民國法為乙本國法,非共同本國法。選項D日本法為甲本國法,同理不適用。

第24題

甲為美國人時,書立遺囑,指定其好友加拿大人乙為繼承人。多年後甲歸化為我國人,並與日本人丙女結婚,甲欲撤回遺囑,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A. 適用美國法 B. 適用加拿大法 C. 適用我國法 D. 適用日本法

參考解答

  • 答案:C. 適用我國法

解析: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第1項:「遺囑之方式,適用遺囑人作成時之本國法、行為地法、住所地法或不動產所在地法中之一法。」第2項:「遺囑之撤回,適用遺囑人撤回時之本國法。」本案甲書立遺囑時為美國人,撤回遺囑時已歸化為我國人。遺囑撤回適用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即我國法。選項C正確。選項A美國法為作成時本國法,不適用於撤回。選項B加拿大法為受遺贈人國籍,無關。選項D日本法為配偶國籍,無關。

第25題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國籍消極衝突時,應適用何法? A. 居所地法 B. 住所地法 C. 習慣居所地法 D. 關係最切之國籍法

參考解答

  • 答案:B. 住所地法

解析:本題所稱「國籍消極衝突」,指當事人無國籍之情形。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應適用其住所地法;住所不明者,才依居所地法。因此本題應適用住所地法。A「居所地法」只是住所不明時的補充適用順位,並非第一順位。C「習慣居所地法」不是本法所用文字。D「關係最切之國籍法」是處理國籍積極衝突(一人同時有二個以上國籍)之規則,依同法第3條以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與無國籍之消極衝突不同,不能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