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9題
關於申請更改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關於申請更改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而申請更改姓名者,以一次為限 B. 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得申請更改姓名 C.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而更改姓名者,應於該公務結束後半年內,申請回復原姓名 D. 與四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姓名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官方答案
- 答案:B. 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得申請更改姓名
解析
依姓名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得申請更改姓名。」選項B正確。選項A:「因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而申請更改姓名者,以一次為限」錯誤,依第6條第2項但書及第3項,此類情形以二次為限。選項C:「因執行公務之必要,而更改姓名者,應於該公務結束後半年內,申請回復原姓名」錯誤,依第5條第2項,應於公務結束後「一年內」申請回復。選項D:「與四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姓名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更改姓名」錯誤,依第6條第1項第5款,僅限「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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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