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8題

甲、乙、丙、丁四人均申請改名,何人之申請不應許可?

題目

甲、乙、丙、丁四人均申請改名,何人之申請不應許可? A. 甲50 歲,10 年前以字義粗俗不雅改名,現又以同理由申請改名 B. 乙30 歲,6 年前以特殊原因改名,現以字義粗俗不雅申請改名 C. 丙21 歲,一周前因字義粗俗不雅改名,現又以同理由申請改名 D. 丁12 歲時以音譯過長改名,於16 歲時以特殊原因申請改名

官方答案

  • 答案:D. 丁12 歲時以音譯過長改名,於16 歲時以特殊原因申請改名

解析

姓名條例規定,以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者,以三次為限,且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為之。丁12歲時已第一次改名,16歲時尚未成年即申請第二次改名,違反上開限制,故不應許可。A、B 均為成年人且僅第二次申請;C 雖剛改名一周,仍屬第二次申請,未逾三次上限,法律亦未設間隔期間,故 A、B、C 均應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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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