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1題
有關婚後冠配偶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有關婚後冠配偶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得書面約定,刪除本姓用配偶之姓 B. 得口頭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 C. 離婚時經申請戶政機關許可後,得保留所冠配偶之姓 D. 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申請回復本姓,以一次為限
官方答案
- 答案:D. 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申請回復本姓,以一次為限
解析
依民法第1001條第1項:「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冠以夫之姓。」第2項:「前項冠姓,得向戶政機關登記。」第3項:「冠以夫姓之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向戶政機關申請回復本姓,以一次為限。」選項D正確描述「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申請回復本姓,以一次為限」。選項A:「得書面約定,刪除本姓用配偶之姓」錯誤,我國法不允許刪除本姓,僅得冠配偶姓。選項B:「得口頭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錯誤,冠姓須向戶政機關登記,非口頭約定即生效。選項C:「離婚時經申請戶政機關許可後,得保留所冠配偶之姓」錯誤,依民法第1001條第4項,離婚後應回復本姓,不得保留冠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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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