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8題

依國籍法規定,具有外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得擔任下列何種工作?

題目

依國籍法規定,具有外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得擔任下列何種工作? A. 村里幹事 B. 公立大學校長 C. 立法委員 D. 公立醫院主治醫師

官方答案

  • 答案:B. 公立大學校長

解析

國籍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已擔任者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書並列舉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中即包含公立大學校長等職務,故兼具外國籍之國民經教育部核准後,得擔任公立大學校長,B正確。村里幹事係鄉(鎮、市、區)公所編制內之公務人員,屬公職,A不得擔任。立法委員為民意代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亦要求候選人不得兼具外國國籍,C不得擔任。公立醫院主治醫師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屬公職且不在但書列舉之範圍,D不得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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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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