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8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題目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A.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 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C.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D.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官方答案

  • 答案:B. 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解析

姓名條例所定得申請改名之事由,包括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A)、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C)、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D)。B部分,法條係指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選項卻擴張為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與規定不符,故選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