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4 人均於民國111 年1 月1 日出生,依國籍法規定,何者不屬中華民國國籍?
A. 甲出生於新加坡,出生時父為中華民國國籍,母為印度籍
B. 乙出生於臺北,出生時父母為日本籍
C. 丙出生於上海,出生時父母為中華民國國籍
D. 丁出生於倫敦,出生時父為英國籍,母為中華民國國籍
參考解答
解析:國籍法第2條以血統主義為原則,出生時父或母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即屬中華民國國籍。A父為我國籍、C父母均我國籍、D母為我國籍,三人均具我國國籍。B出生於臺北,但出生時父母均為日本籍,不能僅因出生地在我國而取得國籍;其亦非父母無可考或均無國籍之情形,故B不屬中華民國國籍。
當事人依規定申請喪失我國國籍,其家人經內政部許可,隨同申請喪失我國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其配偶可隨同申請
B. 其未婚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
C. 其未婚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
D. 其父母可隨同申請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國籍法規定,申請喪失我國國籍者,只有其未婚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喪失國籍。立法目的是讓未成年子女的國籍與申請人一致,避免家庭成員國籍割裂。所謂「未婚未成年」,必須同時具備未婚且尚未成年(未滿十八歲)兩項要件,缺一不可;已結婚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子女,都必須自行依其他法定事由申請。配偶、成年子女及父母都不在得隨同申請之列,故 A、B、D 均不可採,正確者為 C。
外國人於下列何種情形,於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 年以上,並具備其他法定要件者,即得申請歸化?
A. 為我國國民之三親等內姻親者
B. 受我國國民監護之人
C. 為我國國民之養父母者
D.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參考解答
解析:國籍法第4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具備基本要件,於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183日以上合法居留連續3年以上,並有法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歸化,包括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D)。A之三親等內姻親、B受我國國民監護之人、C為我國國民之養父母均非該條所列情形;法條列為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養子女等。
下列何者不會發生撤銷我國國籍之法律效果?
A.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撤銷其歸化許可
B. 回復我國國籍者,撤銷其回復許可
C. 父母均無可考取得我國國籍者,經查父為外國人,撤銷其國籍者
D. 國民出境2 年以上,依法遷出其戶籍
參考解答
解析:本題考查國籍法喪失國籍與撤銷國籍之區別。A項依國籍法第18條第1項,歸化取得國籍者,內政部得撤銷其歸化許可,即發生撤銷國籍效力。B項依同法第18條第2項,回復國籍者,內政部得撤銷其回復許可,同發生撤銷國籍效力。C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父母均無可考者經查父為外國人,內政部得撤銷其國籍,亦屬撤銷國籍。D項國民出境2年以上依法遷出戶籍,依戶籍法第28條規定係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僅喪失戶籍資格(如投票權、醫療給付等),並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國籍法並無此種喪失國籍規定,故不發生撤銷國籍之法律效果。
依國籍法規定,如有下列何項情形,內政部不得許可國民喪失我國國籍?
A. 國民受破產之宣告,已復權者
B. 國民具有後備軍人身分
C. 國民為無行為能力人
D. 國民為任期中之民選村長
參考解答
解析:國籍法規定,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內政部不得許可其喪失國籍。村(里)長係由選舉產生之地方公職人員,屬現任公職,故D為不得許可之情形。A之破產者既已復權,限制事由已消滅;B之後備軍人非現役軍人,不在禁止之列;C之無行為能力人,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提出申請,國籍法並未以其無行為能力為禁止喪失國籍之事由。故選D。
依國籍法之規定,關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如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一年內以文件證明喪失該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職
B. 擔任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不受此限制
C. 所擔任公職有任期者,如於公職後始取得外國國籍者,得任職至任期滿為止
D. 直轄市長如具有雙重國籍,應由行政院免除其公職
參考解答
- 答案:C. 所擔任公職有任期者,如於公職後始取得外國國籍者,得任職至任期滿為止
解析:國籍法第20條規定,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已擔任者由權責機關解除或免除其公職;條文並無「有任期者得任職至任期屆滿」之設計,故C錯誤。A所述於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到職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者,屬法定例外,仍得任職;B之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為本條但書排除適用之人員;D直轄市長屬民選公職,依本條由行政院免除其公職,均屬正確。
外國人申請歸化所需之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下列何種居留期間得列入計算?
A. 在臺灣地區就學
B. 因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C. 為刑事案件之證人
D. 經勞動部許可擔任運動教練
參考解答
解析:本題考查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歸化居留期間計算。該條規定:外國人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居留滿5年以上者,始得申請歸化。前項居留期間,以經內政部許可在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者為限。選項D經勞動部許可擔任運動教練,屬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工作,取得工作許可並申請居留證,係合法居留期間,得列入計算。A項在臺就學取得之居留屬「停留」非「居留」,且就學期間不列入歸化居留年限計算。B項勞資爭議爭訟期間雖可能合法停留,但非屬許可居留之正當事由。C項為刑事案件證人係臨時停留,非屬合法居留期間。
在國外出生之國民,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
A. 應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申請護照時併同辦理
B. 應於出生後3 年內返國向戶政機關辦理
C. 於返國後經核准定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D. 應由國內親友代為辦理戶籍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C. 於返國後經核准定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解析:本題考查戶籍法第8條及第11條國外出生國民戶籍登記。國民在國外出生,依戶籍法第8條應由父或母於出生後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出生登記;如未在國內設有戶籍,應於返國後經核准定居,依第11條辦理初設戶籍登記。A項錯誤:駐外使領館辦理護照不併辦戶籍登記,戶籍登記由戶政機關管轄。B項錯誤:國外出生應於出生後30日內辦理出生登記(可委託代理),非3年內返國辦理。D項錯誤:戶籍登記應由本人或法定義務人(父母)辦理,親友無資格代辦。C項正確描述無戶籍國民返國定居後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之程序。
依現行法規定,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而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B.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特定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者
C. 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
D. 屬於難民地位公約定義之難民
參考解答
解析:本題考查國籍法第9條第2項免除喪失原國籍證明之情形。該條規定申請歸化免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者包括:一、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A項)。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特定領域高級專業人才,有助國家利益,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者(B項)。三、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國籍證明者(C項)。D項「屬於難民地位公約定義之難民」並非國籍法第9條第2項所列免除情形。我國現行法制上尚未制定專門難民法,難民身分認定機制不同於歸化免除喪失國籍證明之法定事由。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何者應為出生登記?
A. 在國外出生未滿12 歲之本國籍兒童
B. 在國外出生滿6 歲之本國籍兒童
C. 在國內出生未滿12 歲之本國籍兒童
D. 在國內出生未滿6 歲之任何國籍兒童
參考解答
解析:戶籍法第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生者應為出生登記,但父母均為外國人者不適用。C為本國籍兒童且在我國境內出生,符合應辦理出生登記之要件。國外出生者,戶籍法原則上不為出生登記,僅於一定要件下得辦理,故A、B非屬「應」登記;D所稱任何國籍包含父母均為外國人者,亦不適用。
國人甲出境2 年以上被遷出登記後回國,有關遷入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持我國護照入境3 個月後,始得辦理遷入登記
B. 持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 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
C. 持外國護照入境3 個月以上者,亦得辦理遷入登記
D. 不必辦遷入登記,應辦理住址變更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B. 持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 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
解析:戶籍法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後,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故B正確。A誤解為入境後須等待三個月才可辦理;C持外國護照入境,不符法定文件要件;D甲既已被遷出登記,回國後應辦理遷入登記,而非住址變更登記。遷入登記係回復戶籍,與同區住址變更不同。
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之戶籍登記,不包括下列何者?
A. 認領登記
B. 收養登記
C. 終止收養登記
D. 監護登記
參考解答
解析:依戶籍法規定,認領、收養及終止收養登記均涉及身分關係之得喪變更,影響第三人權益,故除當事人外,亦得由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監護登記則以監護人為申請人,係監護人經法院選定或依法律規定產生後所為之登記,並未規定得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故選D。
關於各種戶籍登記的申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死亡登記,以最近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主管機關、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B.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C. 收養登記,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D. 初設戶籍登記,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參考解答
- 答案:B.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解析:戶籍法第36條規定死亡登記申請人為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A增加主管機關且改「最近親屬」不完全正確。第39條規定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B正確。第31條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C用「及」不正確。第40條初設戶籍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D改利害關係人不正確。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由行政院定之
B. 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C. 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D.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得以人工增刪方式處理,並視需要申請換領
參考解答
- 答案:C. 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解析:依戶籍法規定,戶口名簿遺失、滅失或記載事項變更時,補領或換領得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故C正確。A、B部分,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及戶號之編定、配賦方式,均屬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權限,非行政院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D部分,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不得以人工增刪方式處理。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何種申請事項不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A. 親等關聯資料
B.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C. 戶籍謄本
D. 婚姻紀錄證明書
參考解答
解析:戶籍法明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異地)申請之事項,包括戶籍謄本、親等關聯資料、婚姻紀錄證明書等,以方便民眾就近辦理。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涉及原始登記申請書件之保管與調閱,須向保管該檔案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不得異地辦理,故選B。
關於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本名之證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申請歸化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應以本國護照所載姓名為其本名
B. 僑居國外國民申請回復國籍者,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得逕以其學歷為本名之證明
C. 申請歸化者,得以原籍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D. 申請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得以回復國籍許可證書為本名之證明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申請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得以回復國籍許可證書為本名之證明
解析:依姓名條例及相關規定,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其本名之認定以主管機關核發之歸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所載姓名為準,故D正確。A誤以本國護照所載姓名為準;B學歷並非本名之證明文件;C歸化者之姓名已載於歸化國籍許可證書,非以原籍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據。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姓名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同時使用中文本名及與護照相同之英文姓名
B.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依該事件之慣例或行規,得使用別名
C.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D.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但涉及無體財產權或動產者,不在此限
參考解答
- 答案:C.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解析:姓名條例規定,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故C正確。A部分,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並非同時使用中英文姓名;B不得依慣例或行規使用別名;D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均應使用本名,並無無體財產權或動產之例外。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A.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 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C.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D.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參考解答
- 答案:B. 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解析:姓名條例所定得申請改名之事由,包括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A)、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C)、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D)。B部分,法條係指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選項卻擴張為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與規定不符,故選B。
關於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應依其文化慣俗為之
B. 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
C. 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得申請改姓
D. 傳統姓名,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並以空格區隔
參考解答
- 答案:D. 傳統姓名,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並以空格區隔
解析:姓名條例規定,原住民之姓名登記應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亦得申請改姓,故A、B、C均正確。原住民傳統姓名未必有姓氏,不以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為必要,亦無必須以空格區隔之強制規定,故D錯誤。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本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本名係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準,並以一個為限
B. 學歷、資歷、執照如未使用本名者,均可撤銷該等證照之效力
C.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如未使用本名者,受理機關得不予受理
D. 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即應確定其本名而依法予以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B. 學歷、資歷、執照如未使用本名者,均可撤銷該等證照之效力
解析:姓名條例規定,本名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準,並以一個為限;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即應確定本名,故 A、D 敘述正確。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未使用本名者,受理機關「得」不予受理,C 亦正確。至於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未使用本名者,條文明定其法律效果為「無效」,而非「得撤銷」;無效與撤銷的概念及效力不同,B 以「均可撤銷」描述,與條文不符,為錯誤敘述。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A. 受宣告強制治療之裁判確定
B. 經通緝或羈押
C. 受罰金刑之判決確定
D. 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且宣告緩刑
參考解答
解析:姓名條例就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設有限制,明定經通緝或羈押者、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者,以及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未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得申請。B 符合「經通緝或羈押」,為正解。C 僅受罰金刑判決,非有期徒刑以上之刑;D 已受緩刑宣告,均屬得申請之情形。A 條文列舉者為「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並非「強制治療」,故單純受宣告強制治療者仍得申請,不屬本題限制情形。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法人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
B. 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
C. 外國法人及其機關對第三人責任之內部分擔,依該對第三人責任之發生地法
D. 外國法人之代表人及代表權之限制,依其本國法
參考解答
- 答案:C. 外國法人及其機關對第三人責任之內部分擔,依該對第三人責任之發生地法
解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B 正確);外國法人之內部事項,包括機關之組織、代表人及代表權之限制、法人及其機關對第三人責任之內部分擔等,均依其本國法(D 正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A 正確)。C 將「對第三人責任之內部分擔」解為依責任發生地法,與「內部事項依本國法」之原則不符,正確應依該外國法人之本國法,故 C 錯誤。
A 國人甲欲收養我國人乙,關於收養之相關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收養之成立,依收養時該收養者或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收養成立者,其收養成立
B. 收養之方式依當事人任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C. 收養之效力,依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D. 收養之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參考解答
- 答案:D. 收養之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解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及被收養者之本國法,亦即須雙方本國法均具備收養要件,A 以「或」描述,只要一方本國法成立即可,與「各該」併行適用之意旨不符。收養之效力則依收養者之本國法,本題甲為 A 國人,效力應依 A 國法,C 誤為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法律就收養方式未如結婚形式要件般另設「一方本國法或舉行地法」之規定,B 無依據。D 所述終止依各該收養者及被收養者之本國法,與條文一致。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後住在A 國生子丙,丙同時具有我國籍與A 國籍。關於丙之扶養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適用中華民國法
B. 適用A 國法
C. 甲適用A 國法,乙適用中華民國法
D. 選擇適用A 國法或中華民國法
參考解答
解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扶養改採「扶養權利人本國法主義」,以保護受扶養之一方。本題丙為扶養權利人,同時具有我國籍與 A 國籍,屬多數國籍之情形,應依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丙出生於 A 國並居住於 A 國,其生活、家庭與住所均在 A 國,關係最切之國籍為 A 國,故適用 A 國法。C 是按扶養義務人各自之本國法分別適用,屬舊法思維;D 允許選擇適用,均無依據。
依戶籍法規定,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下列何者不屬之?
A. 遷徙登記
B. 監護登記
C. 出生登記
D. 出生地登記
參考解答
解析:戶籍法規定,部分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其類型包括出生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監護登記等,目的在避免人民怠於申請致戶籍資料缺漏,影響身分認定及戶籍管理之正確性。遷徙登記、監護登記、出生登記均屬之,故 A、B、C 不屬本題所問。出生地登記並非得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的登記類型,仍須由當事人申請,故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