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7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姓名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姓名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同時使用中文本名及與護照相同之英文姓名 B.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依該事件之慣例或行規,得使用別名 C.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D.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但涉及無體財產權或動產者,不在此限
官方答案
- 答案:C.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解析
姓名條例規定,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故C正確。A部分,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並非同時使用中英文姓名;B不得依慣例或行規使用別名;D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均應使用本名,並無無體財產權或動產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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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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