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0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本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本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本名係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準,並以一個為限 B. 學歷、資歷、執照如未使用本名者,均可撤銷該等證照之效力 C.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如未使用本名者,受理機關得不予受理 D. 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即應確定其本名而依法予以登記
官方答案
- 答案:B. 學歷、資歷、執照如未使用本名者,均可撤銷該等證照之效力
解析
姓名條例規定,本名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準,並以一個為限;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即應確定本名,故 A、D 敘述正確。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未使用本名者,受理機關「得」不予受理,C 亦正確。至於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未使用本名者,條文明定其法律效果為「無效」,而非「得撤銷」;無效與撤銷的概念及效力不同,B 以「均可撤銷」描述,與條文不符,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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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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