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1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題目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A. 受宣告強制治療之裁判確定 B. 經通緝或羈押 C. 受罰金刑之判決確定 D. 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且宣告緩刑

官方答案

  • 答案:B. 經通緝或羈押

解析

姓名條例就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設有限制,明定經通緝或羈押者、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者,以及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未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得申請。B 符合「經通緝或羈押」,為正解。C 僅受罰金刑判決,非有期徒刑以上之刑;D 已受緩刑宣告,均屬得申請之情形。A 條文列舉者為「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並非「強制治療」,故單純受宣告強制治療者仍得申請,不屬本題限制情形。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