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3題

A 國人甲欲收養我國人乙,關於收養之相關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題目

A 國人甲欲收養我國人乙,關於收養之相關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收養之成立,依收養時該收養者或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收養成立者,其收養成立 B. 收養之方式依當事人任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C. 收養之效力,依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D. 收養之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官方答案

  • 答案:D. 收養之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解析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及被收養者之本國法,亦即須雙方本國法均具備收養要件,A 以「或」描述,只要一方本國法成立即可,與「各該」併行適用之意旨不符。收養之效力則依收養者之本國法,本題甲為 A 國人,效力應依 A 國法,C 誤為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法律就收養方式未如結婚形式要件般另設「一方本國法或舉行地法」之規定,B 無依據。D 所述終止依各該收養者及被收養者之本國法,與條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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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