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4題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後住在A 國生子丙,丙同時具有我國籍與A 國籍。關於丙之扶養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題目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後住在A 國生子丙,丙同時具有我國籍與A 國籍。關於丙之扶養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適用中華民國法 B. 適用A 國法 C. 甲適用A 國法,乙適用中華民國法 D. 選擇適用A 國法或中華民國法

官方答案

  • 答案:B. 適用A 國法

解析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扶養改採「扶養權利人本國法主義」,以保護受扶養之一方。本題丙為扶養權利人,同時具有我國籍與 A 國籍,屬多數國籍之情形,應依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丙出生於 A 國並居住於 A 國,其生活、家庭與住所均在 A 國,關係最切之國籍為 A 國,故適用 A 國法。C 是按扶養義務人各自之本國法分別適用,屬舊法思維;D 允許選擇適用,均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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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