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6題
依國籍法之規定,關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國籍法之規定,關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如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一年內以文件證明喪失該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職 B. 擔任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不受此限制 C. 所擔任公職有任期者,如於公職後始取得外國國籍者,得任職至任期滿為止 D. 直轄市長如具有雙重國籍,應由行政院免除其公職
官方答案
- 答案:C. 所擔任公職有任期者,如於公職後始取得外國國籍者,得任職至任期滿為止
解析
國籍法第20條規定,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已擔任者由權責機關解除或免除其公職;條文並無「有任期者得任職至任期屆滿」之設計,故C錯誤。A所述於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到職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者,屬法定例外,仍得任職;B之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為本條但書排除適用之人員;D直轄市長屬民選公職,依本條由行政院免除其公職,均屬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