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34題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依法應如何處置?
題目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依法應如何處置? A. 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B.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暫予收容 C.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強制驅逐出國 D.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廢止其居留簽證
官方答案
- 答案:A. 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解析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出國;但得於處罰後,許其重新申請居留。選項B「暫予收容」係針對逾期居留達30日以上或有其他情形;選項C「強制驅逐出國」為逾期居留30日以上或經限期出國而不出國者;選項D引用《外國護照簽證條例》錯誤,裁罰依據為《入出國及移民法》。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