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35題
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得縮短護照效期為多久?
題目
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得縮短護照效期為多久? A. 五年以下 B. 一年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C. 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D. 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官方答案
- 答案:C. 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解析
依《護照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最近10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2次以上者,主管機關得縮短護照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選項A「五年以下」過於寬泛;選項B下限正確但上限錯誤;選項D下限錯誤。此規定旨在遏止頻繁遺失護照之情形。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