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1題
甲以其五歲之子乙的名義購買A 屋,試問:(每小題10 分,共30 分) 該代理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乙十六歲時,就讀高職餐飲管理科,甲同意乙開設一家專賣定食簡餐…
題目
甲以其五歲之子乙的名義購買A 屋,試問:(每小題10 分,共30 分) 該代理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乙十六歲時,就讀高職餐飲管理科,甲同意乙開設一家專賣定食簡餐 的小店,因經驗不足,買進了成本太高的大明蝦作為食材,有虧損倒 閉的可能,被甲禁止其再買進該種明蝦作料理販售,但乙仍再度向水 產商人丁訂購了一批明蝦。不知情的丁於出貨後,得否向乙收取明蝦 的貨款? 乙十六歲時,尚未考到機車駕照即騎乘甲之機車外出,想要找同學討 論功課,未料乙居然在路上把一位正在外出散步的老先生丙撞死了。 丙已喪偶,家中已成年的獨生子戊出面處理喪葬事宜。乙之侵權行為 能力為何?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乙年僅五歲,依民法第13條第1項屬無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無效,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6條)。甲為乙之父及親權人,以乙名義向第三人購買A屋,屬法定代理,買賣契約直接對乙發生效力。
- 二、惟須注意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之禁止:若出賣人即為甲本人,或甲同時代表乙與自己為法律行為,除純獲法律上利益或經本人承認外,效力未定。又乙無行為能力,不得充任代理人,甲不得使乙以代理人地位為之。本題甲係代理乙向他人購買,應認有效。
- 三、乙十六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甲依民法第85條第1項允許其獨立開設定食簡餐店,關於該營業乙有行為能力,其營業上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乙向丁訂購明蝦供料理販售,屬營業上行為,原則上有效。
- 四、甲事後禁止購買明蝦,性質上係對獨立營業允許之限制或撤回。通說認法定代理人得為之,惟為保護交易安全,此項限制非經登記或使第三人知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丁不知情而屬善意,甲之禁止不得對抗丁,乙仍應依買賣契約負給付價金之責。
- 五、乙十六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者為限,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乙騎機車撞死丙,依其年齡與智識,足以認識無照駕駛及撞人之不法,應認有識別能力,故乙與甲連帶負責;無照駕駛僅屬行政違規,不影響識別能力之認定。
- 六、戊為丙之獨生子,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得請求殯葬費,第2項得請求扶養費,並依第194條請求慰撫金。丙已喪偶,無配偶可請求,戊為唯一請求權人。甲所有之機車供乙使用,甲未盡監督義務,亦應依第187條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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