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9題
依據戶籍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出生登記之申請人?
題目
依據戶籍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出生登記之申請人? A. 同居人 B. 撫養人 C. 姑母 D. 戶長
官方答案
- 答案:C. 姑母
解析
依戶籍法第29條規定,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無前揭申請人時,始得由戶長為之。由此可知,法定第一順位申請人僅限父、母、祖父母、同居人、撫養人及例外之戶長,姑母並不在法定申請人範圍內,故不得為出生登記之申請人。A同居人、B撫養人為法文明列之申請人;D戶長於無其他申請人時亦可為之。因此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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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