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0題

外國籍甲在臺與本國人乙結婚,於民國110 年生下丙,有關丙之出生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外國籍甲在臺與本國人乙結婚,於民國110 年生下丙,有關丙之出生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出生登記至遲應於30 日內為之 B. 得由戶長為申請人 C. 逾期未辦理者,仍得再辦理 D.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經催告後始辦理者,仍應受罰

官方答案

  • 答案:A. 出生登記至遲應於30 日內為之

解析

依戶籍法第48條,戶籍登記原則上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申請,但出生登記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為之,故A稱「至遲30日內」有誤。出生登記之申請人包括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撫養人等,戶長得為申請人。逾期未辦理者仍得補辦,不因逾期而喪失登記權利;無正當理由逾期,縱經催告後始補辦,仍應依戶籍法科處罰鍰,補辦不當然免責。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